- 南充一男子买到假的“伟哥”,药店负责人被判刑, 你怎么看?
南充一男子买到***的“伟哥”,药店负责人被判刑, 你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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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充一男子买到***的“伟哥”,药店负责人被判刑,其合理性已有答主回答刑罚的条文,这里不再赘述。
这里我想说的是,药品,关系患者疾病甚至生命,不能有***,这是应该零容忍的。
记得电影《我不是药神》里面,药神代购印度仿制药,那是能治疗疾病的,而***商人制造假药,不能治病,甚至伤害百姓身体,谋财害命,是天理不容的。
综上,我认为,对于食品、药品,监管应该更加严格,惩罚上应该罪加一等。买到***伟哥,不仅是药店负责人应该被判刑,应该追溯制造、贩卖***药的人、工厂,继续严查,罚款判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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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店卖***药法人一定会要负法律责任的,判刑是最起码的惩罚,药店是直接面对终端的消费群体,药店卖出***药说明他的进货渠道有问题,没有在正规的渠道进货,这种老板都是黑了心的为了高额的利润出售***药给消费者。相信法律一定会给出合理判决,已警示后人不要触碰法律,做有良知的商人,法网无情,触碰必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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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,男子买“伟哥”和药店负责人被判刑。
第一、男子买伟哥其实没什么好说的,正常的行为。不过买到***的药,是否对身体造成损伤,这就不确定了,如果是淀粉等随便弄的,那没事,如果掺入了有害成分,那就说不准了。
第二、药店负责人被判刑。根据最新《药品管理法》要求,“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、销售***药,或者生产、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,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,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,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。”被判刑就属于刑事拘留,如果受害人有人身伤害,可能再被重罚,如果没事儿,就应该按照条款规定处罚。
个人浅薄之见,仅供参考!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***药:
(一)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;
(二)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;
(三)变质的药品;
(四)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的范围的
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、销售***药,或者生产、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,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,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,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。
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***药、劣药的原料、辅料、包装材料、生产设备予以没收。
以上是新的 药品管理法规定,而旧的药品管理法也规定了 生产、销售***药,情节严重的也会受到行政处罚。而新的药品管理法规定: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:
(一)以***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***品、放射***品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,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;
(二)生产、销售以孕产妇、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***药、劣药;
(三)生产、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***药、劣药;
(四)生产、销售***药、劣药,造成人身伤害后果;
(五)生产、销售***药、劣药,经处理后再犯;
(六)拒绝、逃避监督检查,伪造、销毁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,或者擅自动用查封、扣押物品。
对于伟哥为处方药,使用者服用后如果被证实是***药,视情节轻重药店应该被处罚,上升为刑事处罚得看具体情况